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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24-11-19

成都市婚姻调查:结婚登记时,是否必须提交离婚证

结婚登记时,是否必须提交离婚证

一、结婚登记时,是否必须提交离婚证

若涉及再婚事宜,您需要携带离婚证书以备查验。

再婚乃是指已婚人士在与原配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原配配偶不幸离世之后,按照法定程序与新的伴侣共同缔结新的美满家庭的过程。

如结婚典礼的那般,男女双方面部都必须准备齐全所需的各种资料,前往婚姻注册机关进行正式的婚姻登记手续。

再次步入人生新阶段的朋友们诚挚建议您携带上离婚证书或法律裁决文件,经由婚姻注册工作人仔细检查并确认后即可获得祝福的结婚证书。

为了完成离婚后再登记这一步骤所需的材料如下:

首先,需要您提供各自的户籍证明或者持有的居民身份证件;

其次,请务必签署本人非单身状态且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直系血缘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公开申明;

同时,您还需提交三张2寸的近照(近期拍摄且半身免冠)、以及婚姻状况证明文件(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出具的关于离婚的司法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

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结婚登记时必须要上交离婚证吗

若涉及再婚事宜,您需要携带离婚证书以备查验。

再婚乃是指已婚人士在与原配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原配配偶不幸离世之后,按照法定程序与新的伴侣共同缔结新的美满家庭的过程。

如结婚典礼的那般,男女双方面部都必须准备齐全所需的各种资料,前往婚姻注册机关进行正式的婚姻登记手续。

再次步入人生新阶段的朋友们诚挚建议您携带上离婚证书或法律裁决文件,经由婚姻注册工作人仔细检查并确认后即可获得祝福的结婚证书。

为了完成离婚后再登记这一步骤所需的材料如下:

首先,需要您提供各自的户籍证明或者持有的居民身份证件;

其次,请务必签署本人非单身状态且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直系血缘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公开申明;

同时,您还需提交三张2寸的近照(近期拍摄且半身免冠)、以及婚姻状况证明文件(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出具的关于离婚的司法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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